原标题:自己掏钱买的房,却被“代持人”偷偷地买了
随着房地产市场管控的加强,“代持”或者“借名买房”的现象时有发生。然而,这种方式很更容易引起合约效力争议、权属争议等,并给当事人导致经济损失。近日,嘉兴秀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。
市民老宋(化名)自己名下已经有多套房子,但是他比较寄予厚望嘉兴的房产市场,在2017年时他又看中了一套房。由于老宋为人高调,不想“露富”,他便跟朋友大春(化名)协商,把房子写出在大春名下。两人既是老同事又是好朋友,大春一口答应。
就在当年春天,老宋与大春签定了一份代持房屋协议书,约定老宋为一套合同价款为70万元房产的实际权利人,大春仅不受老宋的委托代为持有该房产。协议签定后,老宋前后4次向大春汇款共计67.5万元,让大春出面去购买房屋。老宋本以为这事已十分稳健,然而仅过了3年多,大春就以120万元的价格与别人签订了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并在接到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车库注册在了他人名下。
得知此消息,老宋气不打一处来,找到那个买房人才找到他对大春为房产代持人的事情几乎不知情。这么一来,老宋告诉房子是没办法要回去了,于是多次联系大春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,可大春总是支支吾吾不给答复,后来彻底失去了联系。房子没在自己名下,钱也未能拿回去,老宋越想要越觉得无奈,一纸诉状将大春告上了法庭。
那么在房产过户到实际产权人名下前“代持人”将之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?如果合同有效地实际产权人的损失能否获得填补?
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,老宋与大春就案涉房屋代持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一致意见,并签署了《协议》。现大春在代持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取得售房款,已违反了双方的代持约定,不应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。根据案外人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与《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可以认定大春与案外人关于案牵涉房屋及车库的真实售价应为120万元。老宋主张大春向其归还案涉的全部房款120万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老宋主张大春按房款的20%缴纳违约金24万元,不违反合同誓约,法院不予反对。最终秀洲法院依法裁决大春保险费老宋款项12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。
在本案中,“代持人”大春明知自己对持房产没所有权,在未同意实际产权人老宋同意的情况下,将房屋出售,其具有显著的恶意,应赔偿金老宋的损失。而大春和案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否有效,则取决于购买房屋的人是否知情、是否善意、否缴纳了合理的对价。
法官提醒,“代持”或“借名买房”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法律风险,购房者务必要谨慎评估相关风险后再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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